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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四(乳制品水果饮品类)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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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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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5-19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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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四(乳制品水果饮品类)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004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金星大道517号12栋413室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深远路227号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四(乳制品水果饮品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四(乳制品水果饮品类) 其他服务本项目为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四(乳制品水果饮品类),详见招标文件120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乳制品水果饮品类配送服务

2、金额明细:******.6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采购内容

1)各类时鲜水果感官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供水果应具有新鲜水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良好,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饱满、结实。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干瘪苍老、无空心等,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无残虫卵及机械损伤(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缝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无残留农药、无运输造成的污染。

2)酸奶、纯牛奶、奶粉等:

1)包装完好无漏,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

3)芬迖、可乐、雪碧等:

1)包装完好无漏,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水果,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二)安全卫生、质量及其他要求

1、应符合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3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1.8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本招标文件因需求标的物因种类繁多,未对一切相关产品的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应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最新公布实施的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本招标文件所引述的标准和规范如与中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质量要求

2.1 采购人食堂的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中标人应当及时收集用户意见,积极加强与采购人的业务联系。

2.2 材质要求

1)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供应商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将不合格品、假冒伪劣产品、病死残剩产品掺杂其中,不得提供下文描述的禁止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禁止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8)转基因产品。

4)中标人所配送的食物和货物的规格、质量须经采购人认可且达到优等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回更换。

2.3索证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供货时就所供货物向采购人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1)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所供肉类须提供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且所供鲜肉(猪、羊、牛肉)需加盖检疫印章。

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简称“QS”证。

5)根据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各类检验检测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以上资料按需提供。

3、其他要求

3.1 按采购人需求采购各类物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关于货品分装、分割等其他满足使用的相关要求,价格应提前考虑在本次报价中。

3.2 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滑冰食品。

3.3★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完全能够保障采购人的应急需求(包括临时供货、市场询价、人员增设)。(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产品运输、储藏要求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配送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负责产品在当地的采购,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配送人员的人身保险,配送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和损失,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负责任和赔偿。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配送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不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中标人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中标人所供货物需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

5、中标人尽量避免将乳制品、水果和饮品拼箱混装;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中标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6、中标人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中标人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7、中标人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中标人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中标人承担。

(四)产品包装

1、乳制品水果饮品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中标人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2、中标人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另外中标人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五)交接要求

1、中标人遇特殊配送要求时,应视情况提前3小时与采购人联系。

2、中标人须加强采购配送的组织管理,所有项目人员须遵守采购配送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4、中标人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5、每次配送食品须中标人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每次配送食品由中标人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六)验收要求

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质量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重新采购配送直至验收合格,有关重新采购配送、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6、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采购费、配送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及配送并扣除问题食品的6倍应付款项。

2.人员配置要求

2.1投标人承诺,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完全能够保障采购人的应急需求(包括临时供货、市场询价、人员增设)。

2.2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配送人员的人身保险,配送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和损失,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负责任和赔偿。

2.3中标人须加强采购配送的组织管理,所有项目人员须遵守采购配送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4中标人聘用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所聘用员工福利待遇必须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同类岗位须实行同工同酬,投标人在报价测算时,不得低于以上标准进行测算。

2.5中标人应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听取和接受采购人对配送情况的意见建议;为方便管理,中标人的派送人员一般情况只能是同一人,如要更换须先经采购人同意。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中标人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中标人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3.2中标人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车辆,并保证其配送运输车辆具备冷藏功能,确保所配送的食品食材等产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质优。

4.其他要求

4.1中标人聘用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所聘用员工福利待遇必须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同类岗位须实行同工同酬,投标人在报价测算时,不得低于以上标准进行测算。

4.2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

4.3中标人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车辆,并保证其配送运输车辆具备冷藏功能,确保所配送的食品食材等产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质优。

4.4中标人保证除采购人另有安排外,每天在6:00分至9:30分之间将食品食材配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如有延误损失赔偿以合同为准,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

4.5中标人应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听取和接受采购人对配送情况的意见建议;为方便管理,中标人的派送人员一般情况只能是同一人,如要更换须先经采购人同意。

4.6其他未列明事项以合同为准。

4.7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转承包或分包给其他人。

4.8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9中标人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或考核评定结果不达标),经协商无果后,采购人有权暂停中标人的供货资格直至终止合同。

4.10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湘财购〔202210号)和长沙高新区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2024年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工作通报及2025年预留份额填报要求相关规定,采购方食堂采购需在扶贫823平台以及湖南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申报计划和任务量,由采购人自行在平台直购。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优惠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优惠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16 —— 2026-05-15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质量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1.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重新采购配送直至验收合格,有关重新采购配送、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赔偿。

1.5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1.6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采购费、配送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及配送并扣除问题食品的6倍应付款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严格按采购方技术要求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严格按采购方服务要求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严格按采购方商务要求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以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乙方按要求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1乙方保证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3.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满足采购方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3.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曹志武 法定代表人: 马稳
委托代理人: 康利民 委托代理人: 马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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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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